说明:1.婚假、丧假、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核准。
2.病假3天以上必须持三级以上医院证明,经部门核实同意并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。
3.事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;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超过3天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处级干部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;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者,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报组织部、人事处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