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行〔2013〕533号
党中央各部门、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、总后勤部、武警总部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、全国政协办公厅、高法院、高检院、各人民团体、各民主党派中央、全国工商联:
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,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,规范接待外宾管理,我们对《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》(财外字[1997]559号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依照《办法》,结合各地区实际,制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,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、外交部备案。
附件: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
财政部
2013年12月31日